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姚铎俟教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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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平凡的教师,干非凡的事业。本博客收集了丰富的教育资源,并做了详细的分类,本博客还撰写了大量原创性文章,希望朋友们喜欢。

由“惩戒”到“激励”,变的不仅仅是说法(一)  

2014-12-07 22:12:31|  分类: 教育随笔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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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“惩戒”到“激励”,变的不仅仅是说法

刘大明

抚州市第一中学  江西 抚州 344000

 

一、惩戒中的困惑

在中小学教育里,有一个教育手段一直备受争议,它就是惩戒。

部分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太直接、求简单、欠考虑,及独生子女现象——娇气、任性、心理承受能力差——的综合作用下,极少数同学接受不了教育惩戒而走向极端。在这种背景下,中小学工作者几乎谈惩戒而色变,最终导致一线教师不敢管学生,甚至不敢批评学生,恶性循环,几成诟病。

负责任的教育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呼吁,归还教师的批评权。几乎所有人都不否定“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”,因此有人说“教师的批评权从来没有丢失,何来归还?”理论与实践的走偏与分离既成事实,不能不令人堪忧!

作为一线教师深知成长中的学生不免要犯错误,甚至屡犯错误,还可能酿造不可挽回的错误。为了帮助学生少犯同样的错误,杜绝犯不可挽回的错误,在学生初犯错误时及时提醒,加以警戒是必要的。郑立平老师在其著作《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》中指出,“‘教育惩戒’以教育为前提,以惩戒为手段,以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为原则,以尽量减少或不再出现要‘戒’的行为为结果。”实践表明,惩戒之所以可作为一种有效手段,就在于它能对学生的身心产生一种“本能”般想躲避的刺激。那么,“想躲避的刺激”和“损害身心健康”之间有什么区别,又如何精确界定,何以保证精准操作,着实让一线教师为难。

因此,包括郑立平老师在内的不少专家学者呼吁,就合理的教育惩戒手段应当做出较为明确的法律层面的界定。然而,没有较长期的操作实践及由此形成的经验教训作为依据,就教育惩戒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是不可能的。

从这个意义上说,明确的法律界定出台之前,惩戒将一直会是一线教师实施教育行为的一大困惑。

案例    前几年,一直关注某班主任,其中有这样一个故事。他的学生在一次校级会议上不停地低声闲聊,违反了会场纪律。会后,校长就其学生违反会场纪律情况告知了他(可视为点名批评),于是他做出陪同违纪学生在操场上一起跨立一小时的惩戒决定。师生一同受罚是多么的震撼啊!当然起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!被称为“另类”的他,向来雷厉风行、说一不二,创造了一个个成功的教育案例,20多年的积淀终于转化为沉甸甸的教育经验。因此,他备受关注,成为了名师。成为名师之后,粉丝重提他那师生一同受罚之成功案例却极容易让他恼羞成怒。这让跟随他学习的年轻教师颇感困惑。我就是颇感困惑的年轻教师之一。

(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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